散客拼团发生车祸游客身亡 两家旅游公司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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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家旅游公司对簿公堂讨说法
  为凑人数以散客拼团形式组团旅游,这一形式在旅游行业中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但游客若在行程中遇到事故,究竟该由谁为此负责?日前,静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少见的委托合同赔偿案案件,针对苏州青年旅行社(以下简称“苏州社”)诉上海某旅行社(以下简称“上海社”)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受委托方上海社赔偿苏州社人民币12万余元。
  发生车祸游客身亡

  2005年1月18日,苏州社请上海社以散客拼团形式安排两位游客陆某、赵某去海南游玩。双方对服务项目以及具体接待标准作了约定,每名游客的团费为2400元。

  可是没想到,就在旅行开始的第一天,因上海社委托的海口南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旅游车发生车祸,造成游客陆某当场死亡。根据“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旅游车司机应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小货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

  苏州社向上海社索赔

  悲痛欲绝的陆某家属向苏州沧浪区法院起诉,要求苏州社赔偿损失。经当地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苏州社赔偿27万元的协议。同日,苏州社也与上海社达成协议,约定上海社赔偿苏州社损失时,应减去所得到的责任险赔偿。之后,上海社向苏州社支付了6万元。

  2005年12月末,苏州社得到保险公司苏州金阊支公司保险赔款8.5万元。但没有得到上海社进一步的赔偿。

  今年1月下旬,苏州社起诉到上海静安区法院,要求上海社承担该起交通事故所有的费用,扣除先期赔偿款6万元、保险赔付8.5万元,上海社理应支付尚余14.7288万元。

  既受委托就有责任

  法庭上,上海社辩称,在合同中双方并未就损失进行过约定,况且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方不是上海社,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根据“海口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旅游车司机对游客的死亡存在有过错。依据有关规定,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必须尽最大的注意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显然,上海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该项规定。因此,应该认定上海社存在过错。

  法院为此判决上海社赔偿苏州青年旅行社12.635万元、返还团费2400元。

原文出自:新民晚报·新民网

固定链接  |  归类:旅游行业  |   发布于:2006-08-22 19: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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