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颁布的新的《四川省旅游条例》保护游客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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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四川省颁布的《四川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现行的《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将废止。新条例对游客保护方面及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上作了新规定。

以下内容为四川省旅游局局长张谷关于条例作出详细解答


问:《条例》从游客的角度考虑都增加了哪些新内容?

张谷:《条例》大大强化了公共服务的职能,如建立假日旅游信息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扶持公民自助式旅游等。从政府主导的角度对公共服务提出了新要求,扩大了职能,更加方便旅游者,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条例》规定: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后,在三年内不得再提出调高票价的申请,票价调整后的生效时间,不得少于90日。这就意味着如果景区调整票价,不能获得批准后当天就调整。这是考虑到旅游者和旅游团队实际情况,给旅游者心理预期,给旅行社运作旅游团队一个缓冲期。这也符合旅游团队运行和业务发展的规律和国际惯例,可以避免旅行社因景区门票调整而与旅游者产生合同纠纷和组团社与地接社产生合同纠纷。为了及时保护旅游者权益,《条例》还规定,旅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或过期商品的,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赔偿,再由旅行社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旅游者在旅游宾馆、饭店提供的服务中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游宾馆、饭店应当依法赔偿

问:在对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的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措施?

张谷:一是,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门市部名义签订合同,这是为了避免旅行社经营权的非法扩大和滥用。分社和门市部都是非法人单位,与他人签定的合同属于主体资格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游客在和旅行社签定旅游合同时,导游在与旅行社签定劳动合同时都要注意这一点,否则合同是无效的,游客和导游的权益事后很难受到保障

二是,旅行社因接待、招徕旅游者,需要与其他旅游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选择签约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必须是符合法定资质的,这是从源头上保护旅游者利益的措施。旅行社有特殊原因要转、并旅游团队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旅游合同中补充约定。

三是,旅游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同约定业务促销费用提成的,行业中俗称“回扣”,不得向旅游从业人员如导游或司机支付,而是应当以明示、入帐的方式直接结算。

四是,针对目前一些旅行社雇用导游不付酬劳,甚至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的现象,《条例》依据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底薪制,即旅行社雇佣导游、领队人员需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费用,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问:对于导游的管理有哪些办法?

张谷:《条例》对导游在从事导游活动中的行为规定了6个不得:不得未经聘用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业务促销费用。在旅游纠纷比较频繁出现的购物问题上,强调了一点———购物点不得直接给导游回扣。对违法索要业务促销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可以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违法索要业务促销费用在三次以上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问:《条例》在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上作了哪些新规定?

张谷:考虑到四川省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政府投资力度有限,从发展角度吸引民间资金投入旅游开发,《条例》明确规定:国有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这是四川省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就此作出的规定。但为了保护旅游资源,又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不得整体转让。按照规定,这些景区的某一个项目可以进行经营权和所有权的适当分离,但必须经过旅游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审批才能通过。

同时,《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强调了旅游规划,特别是规划和编制的审批程序都成为法定程序。其目的是从保护旅游资源的角度出发,减少景区开发的随意性,从法律上保证全省各地区要对旅游资源做到"规划先行,有序开发"。此外,还规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当确定旅游接待期间和游客承载力,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这也是从保护旅游资源角度出发提出的新规定。所谓旅游期间就是指旅游的淡季旺季,而游客承载力指国家级景区资源对游客数量的承受程度。黄金周期间,一些热点景区还要公布游客最大限量。

注:本页只摘录主要部分 更多点击>> 四川旅游局网站

固定链接  |  归类:旅游行业  |   发布于:2006-10-27 03: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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