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通行证]赴香港澳门地区探亲办理通行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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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on 本文最后更新于2006-07-03 07: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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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一)我市常住户籍居民。

(二)探望在港澳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三)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申请3个月一次探亲签注或者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探望兄弟姐妹,可以申请3个月一次探亲签注。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具单位意见或提交审查批件,申请表照片加盖骑缝章),申请人浅蓝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X33mm)两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如申请人未申领身份证的,须提交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带相片的户籍证明,军人只须交验身份证明。

(三)提交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1、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门亲属,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探望应聘在香港或澳门就业、就学的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就学许可或工作、就学签注(无时间限制)等证明复印件。

(四)港澳亲属关系证明书(本年内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探望前次申请同一亲属加签签注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其中探望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父母(或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交出生证(或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兄弟姐妹的,提交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属代办申请的,被委托人须在申请人“被委托人签名”栏签名,并交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六)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到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或使用探亲IC卡前往本市各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自助申请。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已满60周岁可由其子女或被委托人代为申请。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请探亲签注的申请人,可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

四、办结时限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5个工作日;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认为需发函核查或调查的,发函核查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五、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证 100元
一次有效签注 每项次 20元
多次有效签注 每项次 100元

提示
持有3个月1次探亲签注,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持有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或查询办证结果,可以到全市各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现场咨询

资料来源: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20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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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链接  |  归类:香港旅游  |   发布于:2006-06-18 1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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